(2017)皖0321执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邵志标、贾庆福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志标,贾庆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321执13号申请执行人:邵志标,男,1962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执行人:贾庆福,男,1974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本院在执行邵志标与贾庆福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本案已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6)皖0321民初143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孟明轩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刘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