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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民申5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陈桂梅、单超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桂梅,单超英,郑州市公路管理局直属分局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申58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陈桂梅,女,1958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单超英,男,1959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郑州市公路管理局直属分局,住所地:郑州市南四环张李垌桥东。法定代表人李凤增,局长。再审申请人陈桂梅因与单超英、第三人郑州市公路管理局直属分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豫01民终7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陈桂梅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适用法律错误,涉案房屋权利凭证是被申请人冒领,请求撤销原一、二民事判决。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陈桂梅与被申请人单超英的妻子陈改娣系亲姐妹关系。2001年被申请人入住该房至今,且单超英及妻子陈改娣、儿子户口均登记在此。关于讼争房屋权属问题,(2012)管民二初字第1512号判决书及(2013)郑民四终字第263号判决书已明确该房屋实际所有权人为单超英及其妻子陈改娣。依据生效判决,该房屋已于2016年3月15日过户至单超英及其妻子陈改娣名下。现申请人陈桂梅以当时产权手续被冒领、郑州市公路管理局直属分局发放产权手续存在过错为由,主张返还房屋,有悖房屋交易常理,缺乏相关证据支持,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不能成立。综上,申请人陈桂梅的再审申请缺乏证据支持,原判决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陈桂梅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孙艳凌审判员  王培强审判员  徐国庆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 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