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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2民初93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陕西鸿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金桥太阳岛小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鸿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金桥太阳岛小区业主委员会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2民初9326号原告陕西鸿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伟。委托代理人冉兵兵,女,陕西鸿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工,住该公司。委托代理人张守成,陕西帝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桥太阳岛小区业主委员会。责任人王庆江,该业主委员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鸿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金桥太阳岛小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以该案其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案结事了为由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达,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陕西鸿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309元(原告已预交),现退还原告一半,剩余一半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方圆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肖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