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8民初40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4020石丽丽与周建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丽丽,周建宏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8民初4020号原告:石丽丽,女,1981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姑苏区。被告:周建宏,男,1973年2月7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奉化市。原告石丽丽与被告周建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石丽丽于2017年8月2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周建宏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石丽丽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丽丽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石丽丽负担。审判员 林 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蒋志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