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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8民初40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4020石丽丽与周建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丽丽,周建宏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8民初4020号原告:石丽丽,女,1981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姑苏区。被告:周建宏,男,1973年2月7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奉化市。原告石丽丽与被告周建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石丽丽于2017年8月2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周建宏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石丽丽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丽丽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石丽丽负担。审判员 林 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蒋志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