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5民终56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邓泽风高仁全与郭宇会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仁全,邓泽凤,郭宇会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5民终56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高仁全,男,1956年8月17日生,汉族。上诉人(原审被告):邓泽凤,女,1956年12月9日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宇会,女,1974年11月12日生,汉族。上诉人高仁全、邓泽凤与被上诉人郭宇会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2017)渝0118民初6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双方当事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上诉请求:改判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上诉人没有殴打被上诉人,被上诉人系医疗自身疾病。被上诉人答辩称不同意上诉人意见。原告郭宇会向永川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医药费16021.99元、护理费2000元(20天×100元/天)、误工费2349元(27天×87元/天)、住院伙食补助费1000元(20天×50元/天)、交通费500元,合计21870.99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6年9月19日上午10时35分许,被告高仁全在永川区五间镇友胜村“蔡四摩托车维修店”外见到被告邓泽凤与原告郭宇会因土地问题争吵,便上前对原告郭宇会说脏话。原告郭宇会遂打了被告高仁全一耳光,二人发生抓扯,被告邓泽凤上前将原告郭宇会抱住,三人继续抓扯。原告郭宇会在抓扯过程中受伤。原告郭宇会受伤后在永川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天,诊断为:轻型颅脑损伤、菌血症、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医嘱:建议转重庆医科大学附属永川医院继续治疗。原告郭宇会于2016年10月9日在重庆医科大学附属永川医院急诊治疗5天,诊断为:轻微脑伤、头皮血肿,医嘱休息7天。原告郭宇会因本次受伤共支付医药费15795.19元。庭审中,原告郭宇会与被告高仁全均陈述原告郭宇会平时从事务农工作。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高仁全申请对原告郭宇会医疗费合理性进行评定,永川区人民法院依法委托了双方共同选取的重庆市永川司法鉴定所对此进行鉴定。2017年3月20日,重庆市永川司法鉴定所作出渝永鉴定所[2017]临鉴字第09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郭宇会病理检查费共计560元与外伤无关,其余未见扩大医疗费治疗范围。被告高仁全为此垫付了鉴定费1000元。永川区人民法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二被告与原告郭宇会因土地问题发生争执,本可通过协商等方式和平、友好地解决,但被告高仁全却对原告郭宇会说脏话激怒原告郭宇会,并与被告邓泽凤共同致原告郭宇会受伤,二被告应对原告郭宇会的受伤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占60%),被告高仁全未举示充分证据证明其并未殴打原告郭宇会,对该辩解理由永川区人民法院不予采纳。原告郭宇会遇事不冷静,首先动手打被告高仁全的耳光,造成双方纠纷的升级激化,其自身亦有过错(占40%),应适当减轻二被告的责任。原告郭宇会支付的医药费经审理查明为15795.19元,扣除鉴定中认定的与本案无关的560元,原告郭宇会实际医药费损失为15235.19元,对原告郭宇会主张的超出部分费用永川区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原告郭宇会主张的误工费2349元、护理费2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0元有充分证据证明且主张金额合理,永川区人民法院对此予以支持。原告郭宇会未举示充分证据证明其产生了交通费500元,考虑到此费用系原告郭宇会治疗所必然产生的损失,永川区人民法院结合本案案情对此费用酌定为100元。故原告郭宇会的全部损失为:医药费15235.1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0元、误工费2349元、交通费100元,合计18684.19元。综合前述分析,二被告应赔偿原告11210.51元,抵扣被告高仁全垫付的鉴定费中原告郭宇会应承担的400元后,二被告还应赔偿原告郭宇会10810.51元。其余损失由原告郭宇会自行承担。一审判决如下:一、由被告高仁全、邓泽凤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郭宇会各项损失共计10810.51元;二、驳回原告郭宇会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被告高仁全、邓泽凤负担100元,由原告郭宇会负担75元。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相同。本院认为,关于双方纠纷及扭打,被上诉人因上诉人殴打致伤的过程,已经有现场多位证人在公安机关做了笔录,证据充分,可以认定。从病历资料看,医疗的内容未见医疗其他自身疾病的内容,也没有证据证明有扩大医疗和故意医疗的情形。双方发生争议,应当通过合法手段解决,不能诉诸武力,否则应当承当法律责任。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成立。被上诉人因其没有提出上诉,对其关于护理费应当计算在内的主张二审不予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50元,由高仁全、邓泽凤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胡智勇审判员 苏致礼审判员 陈 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孙 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