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82民初13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石文强与郭磊、张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文强,郭磊,张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82民初1389号原告:石文强,男,1986年3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阜城县。被告:郭磊,男,1983年5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深州市。被告:张丽,女,198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深州市。原告石文强与被告郭磊、张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原告石文强于2017年7月28日以“二被告已自动还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石文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石文强负担。审判员 张久栓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宋 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