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3执1085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陕西熊猫伯伯农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张锋、郭慧君借款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陕西熊猫伯伯农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张锋,郭慧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1085号之四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南广济街38号。负责人:杨新丰,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陕西熊猫伯伯农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国际港务区港务大道9号B栋1001-1004号。法定代表人:张锋,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张锋,男,1966年1月1日出生,汉族,陕西熊猫伯伯农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郭慧君,女,1973年2月9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本院在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陕西熊猫伯伯农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张锋、郭慧君借款合同一案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其未自觉履行。经查,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具备执行条件,申请人可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治峰审判员 查永谦审判员 胡跃岗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柳佳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