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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民初115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程伯均与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伯均,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11560号原告:程伯均,男,1969年6月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万州区。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江北城西大街27号5-1、5-2、5-3、5-4、5-5、5-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768882717F。负责人:丁威,职务不详。原告程伯均与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伯均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程伯均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伯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予以免收。代理审判员  左婧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毛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