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03民初19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南平市建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漳墩信用社与黄世荣、吕建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平市建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漳墩信用社,黄世荣,吕建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03民初1949号原告:南平市建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漳墩信用社,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漳墩镇漳墩街1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84157142285A。负责人周益军,该社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建雄,男,住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系南平市建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被告:黄世荣,男,195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被告:吕建红,男,1966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原告南平市建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漳墩信用社与被告黄世荣、吕建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南平市建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漳墩信用社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南平市建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漳墩信用社以借款人已经归还贷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充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南平市建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漳墩信用社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南平市建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漳墩信用社负担。审 判 员 余卫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法官助理 范正刚书 记 员 曾婉芝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