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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05刑初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付恩进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恩进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105刑初99号公诉机关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付恩进,男,1998年9月8日出生于贵州省正安县,汉族,初中一年级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正安县,暂住马尾区。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3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检察院以马检未检刑诉[2017]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付恩进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胡敏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付恩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2月15日晚和2月16日晚,被告人付恩进与同案犯方某迁(已判决)、贾某1、付某(以上二人均另行处理)连续两日,在马尾区文体路开发区幼儿园路段、登龙路口等多处,持甩棍无故殴打、敲击、追逐沿途放学学生,致5名被害人不同程度受伤,其中3名被害人伤情属轻微伤。2017年3月13日,被告人付恩进在马尾区红山新村住处被民警传唤到案。就以上指控,公诉机关在法庭上宣读和出示了相应的证据: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人员信息表、违法犯罪经历查询、在学证明;2、证人贾某1、付某、丁某1、刘某1证言;3、被害人胡某1、任某、赵某真、李某1、郑某1陈述;4、被告人付恩进及同案犯方某迁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福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榕公刑技法临字[2017]150号、169号、170号临床法医学检验鉴定书;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图、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辨认照片;7、到案经过。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付恩进伙同他人借故生非,追逐并持甩棍殴打5名被害人,致3名被害人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付恩进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可以从轻处罚。庭审中,被告人付恩进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付恩进与同案犯方某迁(已判决)、贾某1、付某(二人均另行处理)为寻求刺激,连续两日晚上在马尾区文体路开发区幼儿园路段、登龙路口等多个路段,持甩棍无故殴打、敲击、追逐沿途放学学生,致5名被害人不同程度受伤,其中3名被害人伤情属轻微伤。具体事实如下:一、2017年2月15日21时许,被告人付恩进、同案犯方某迁、贾某1、付某在文体路开发区幼儿园路段,持甩棍无故对路过的二名在福建师大二附中上晚自习下课的学生胡某1、任某进行殴打。经鉴定,被害人胡某1左肩胛下擦伤,左前臂上段三处擦伤,右前臂上段背测浅表愈合创口伴挫伤;被害人任某左背外侧挫伤,二被害人的伤情均属轻微伤。二、2017年2月16日,被告人付恩进、同案犯方某迁、贾某1、付某等人经商议后决定再次随机殴打放学学生。当晚18时许,付恩进骑一辆助力车载着女朋友丁某1(另行处理),与贾某1骑一辆助力车载着方某迁、付某,一起行至马尾区登龙路口,坐在后座的方某迁、付某持甩棍,无故敲打路边正在骑自行车的学生赵某真。经鉴定被害人赵某真左颞部头皮擦挫伤,左肩背部擦伤,其伤情属轻微伤。三、当晚18时20分许,付恩进骑一辆助力车载着女朋友丁某1,与贾某1骑一辆助力车载着方某迁、付某,一起行至马尾区青州铁路路段时,付某持甩棍无故敲打路边正在骑自行车的学生李某1背部,致其连人带车摔倒在地。案发后因被害人自称已无大碍,未进行伤情鉴定。四、当晚18时30分许,付恩进、方某迁、贾某1、付某分骑两辆助力车,行至中环广场公交车站附近,见学生郑某1骑自行车路过,付恩进、方某迁持甩棍下车无故追赶被害人郑某1。郑某1即调转自行车骑至雷某萨斯4S店内,途中付恩进将甩棍扔过去,但未砸中郑某1,后付恩进等人就放弃追赶。2017年3月13日,被告人付恩进在马尾区红山新村住处被福州市马尾区公安局罗星派出所(下称罗星派出所)民警传唤到案。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如下证据:(一)书证,1.贵州省正安县公安局小雅派出所及刑事侦查大队联合出具的人口基本信息查询,证实被告人付恩进犯罪时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无违法犯罪记录。2.罗星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证实2017年3月13日,犯罪嫌疑人付恩进在马尾区红山新村住处被该所民警传唤到案。3.福建师范大学第二附属中学教务处出具的在学证明,证实本案被害人胡某1、任某、赵某真、李某1、郑某1均系该校学生。(二)证人丁某1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她是师大二附中初三的学生。2017年2月16日晚上,学校开完家长会,她坐朋友付恩进的助力车,贾某1骑助力车载付某和方某迁,一起往中环广场方向走。过铁轨时,她看见坐在贾某1车最后面的方某迁用甩棍打了她同学李某1的背部,李某1连人带车摔倒在地,付恩进还近前说了句“就是看你不爽”。她就跟付恩进说这是好学生,付恩进说好学生才欠打,后付恩进就加速到前面跟付某他们说刚才打的那个是好学生,不知道谁说了句那就回去打,就这样他们又回头去找李某1,她因为怕没有跟去。等到付某、付恩进、贾某1、方某迁回头时,将两部车子停在车站附近,人都下车。这时她看到有个穿着师大二附中高中校服的学生骑自行车过来,付恩进就用甩棍去丢那个高中生,那个高中生就跑,付恩进跑回去捡下甩棍,他们就回头了,后来付恩进就送她回去了。经照片辨认出犯罪嫌疑人付恩进、方某迁、贾某1、付某。证人刘某1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他是师大二附中初三8班的学生。2017年2月16日晚18时许,他从师大二附中放学后和同学李某1一起骑自行车从登龙路往君竹环岛方向骑,骑到青少年宫对面马路时,听到身后摩托车的喇叭声。突然从左后方窜上来一部助力车,车上三个男的,坐在最后面的一名男子用铁棍敲了李某1背部一下,李某1连人带车摔倒在地,他也连人带车被绊倒在地。对方看了他俩一下,就开车走了,他和同学李某1也一起骑自行车回家。途中碰到同学赵某真,额头流血了,也说被骑助力车的人用棍棒敲打了。经照片辨认出犯罪嫌疑人方某迁。(三)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胡某1、任某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他俩是师大二附中高三8班的学生。2017年2月15日21时许,胡某1、任某在师大二附中上晚自习后走路出来,到马尾区文体路开发区幼儿园路段时,看到二部助力车各坐二名男子在慢慢骑,双方互不认识,对视了一会。接着这二部助力车停下,四名男子围上来,并用甩棍打、用脚踹胡某1、任某,还说“你很刁”。胡某1、任某问是否打错人了,这些男的继续持甩棍打胡某1、任某肩膀、背部、腰部,胡某1用两只手臂抵挡,腿部还被踢打了几下。胡某1、任某被迫往后退,该四名男子就分骑二部助力车离开了。经照片辨认出犯罪嫌疑人方某迁、付某。被害人赵某真陈述及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证实他是师大二附中初三7班的学生。2017年2月16日晚18时许,他在二附中参加完表彰大会后从登龙路骑自行车出来,经过沿山路口时,听到身后有改装过的助力车的轰鸣声,有人大叫让开。他即往边上让,见二部助力车并行开过,其中一部坐2个男子、另一部坐3个男子。突然坐3个男子的那部助力车后座上的二名男子都用甩棍,分别朝他的左肩、左额头打了一棍,他的额头流血了,对方加速跑了。他继续往前骑车,在青少年宫附近见到同学李某1说刚才在骑自行车时被人从背后用棍子打摔在地,等他回家后跟父母一起到现场并报警。经照片辨认出犯罪嫌疑人方某迁。被害人李某1陈述及辨认照片,证实他是师大二附中初三8班的学生。2017年2月16日晚18时许,他从师大二附中放学后和同学刘某1一起骑自行车从登龙路往君竹环岛方向,骑到青少年宫对面时,听到身后摩托车的喇叭声。他回头看了一下,突然从左后方窜上来一部助力车,坐在后座的一名男子用铁棍敲了他背部一下,他连人带车摔倒在地。对方5、6人看了他一下,就开车走了,他和同学刘某1也一起骑自行车回家。经照片辨认出犯罪嫌疑人方某迁。被害人郑某1陈述及辨认照片,证实他是师大二附中高三6班的学生。2017年2月16日晚18时许,他从师大二附中放学后骑自行车经中环广场前的公交车站时,看到一部助力车停在路边。有人讲“就这个”,他没理会继续前行,他们就跟上来。到公交车站内侧时,他发现他们有二部助力车拦停在他前面,车上各坐二个男的,其中一人说“还看”,随即一名坐后座的男子用棍子打了他左手肘一下。他即调转车头往回走,他们就把棍子扔了过来,但没扔中,他们大叫“追他”。他赶紧骑车去了斜对面的雷某萨斯4S店,他们没跟进来就走了。经照片辨认出犯罪嫌疑人方某迁。(四)被告人付恩进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7年2月中旬一天晚上21时许,他和方某迁、贾某1、付某四人在马尾开发区幼儿园附近玩,有二名男学生下课走路过来,并朝付某的方向吐东西。付某感觉不爽,冲上去打那二名男学生,他和方某迁、贾某1也冲上去打,其中一名学生反抗,付某、方某迁、贾某1就拿出甩棍分别打那名反抗的学生一下,他也推了一下。二名男学生跑了后,他们也停手了;次日晚上18时许,他和方某迁、贾某1、付某、丁某1等五人分别骑二辆车至马尾区登龙路口,见一个骑自行车的男学生,贾某1骑车载着方某迁、付某从身后用甩棍敲了这个学生的后背几下,后往青洲方向去,他骑车载着丁某1一直跟在他们后面;接着,他们骑车至中环广场附近的公交车站,丁某1说远处骑自行车的是她的同学,平时看着不爽,方某迁、付某就用甩棍敲了这个男学生的背部,致其摔倒在地;随后,在中环广场附近的公交车站,碰到一个穿校服的学生骑自行车过来,他想打这名学生。但该学生将自行车掉头往雷某萨斯4S店里跑,他用甩棍扔那个学生,但没扔到。他们追到4S店里就不追了,后大家回去了。经照片辨认出犯罪嫌疑人方某迁、贾某1、付某。同案犯方某迁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7年2月中旬一天晚上21时许,贾某1提议打学生,他和付某、付恩进等人都觉得好玩,为寻求刺激,他们四人在马尾开发区幼儿园附近,持付某助力车上拿的甩棍打了二名学生;次日晚上18时许,他和贾某1、付某、付恩进等人分别骑助力车至登龙路口,坐在助力车中间位置的付某先用甩棍敲了一个骑自行车的学生,他也用甩棍敲了这个学生的后背;接着四人分别骑助力车往青少年宫方向,在雷某萨斯4S店,不知是贾某1还是付某用甩棍敲了一个骑自行车的学生;之后他们继续骑助力车至中环广场前的公交车站,一个学生骑自行车过来,见到他们就掉头跑,他和贾某1、付某骑助力车追到雷某萨斯4S店附近,付恩进用甩棍扔那个学生,但没扔到,后大家回去了。经照片辨认出犯罪嫌疑人付恩进、贾某1、付某。同案人贾某1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7年2月中旬一天晚上21时许,他和付恩进、方某迁、付某四人骑车在马尾开发区幼儿园附近玩,有二名二附中学生晚自习下课后走路过来,不知谁提议打这二名学生。付某先冲到这二名学生面前,等其他三人冲上来就一起拳打脚踢这二名学生,后面还用甩棍打那二名学生;次日晚上18时许,他骑助力车载着付某和方某迁至马尾区登龙路口,看到一个骑自行车的学生,付某叫他靠近点,然后付某和方某迁用甩棍打了这学生的背部;接着,他们骑助力车往青洲方向,付恩进骑摩托车载着女朋友一直跟在他们后面。至中环广场附近的公交车站,付某和方某迁用甩棍敲了路边骑自行车的一个学生背部。这名学生就骑自行车掉头跑,付某和方某迁跑步去追,他骑车去接。这名学生跑到雷某萨斯4S店里,他们就没追了;这时付恩进的女朋友要回去,他们经过中环广场附近一个小区门口的马路上,碰到一个胖子背着书包骑自行车过来,付某和方某迁用甩棍打了那个胖子,他也用甩棍打了那个胖子背部,后来他们就回家了。这三根甩棍,一根是他从网上买的,一根是方某迁的,另一根不知是谁的,都放在车的坐垫底下。经照片辨认出犯罪嫌疑人方某迁、付恩进、付某。同案犯付某供述,证实2017年2月中旬一天晚上21时许,他和方某迁、付恩进、贾某1四人在马尾开发区幼儿园附近玩,有二名二附中学生晚自习下课在他们身后走路过来,不知谁提议闲着无聊,为寻求刺激打这二名学生。他先冲到这二名学生面前,等其他三人冲上来就一起拳打脚踢这二名学生。其中一名学生反抗,他、贾某1、付恩进就拿出甩棍打那名反抗的学生,方某迁拿过贾某1手上的甩棍也打这名学生;次日晚上18时许,贾某1骑助力车载着他和方某迁至马尾区登龙路口,把一个骑自行车的学生打了;接着,他们骑助力车往青洲方向,付恩进骑摩托车载着女朋友一直跟在他们后面。至雷某萨斯4S店对面,他用甩棍敲了一下路边骑自行车的学生;随后,在中环广场附近的公交车站,付恩进的女朋友说远处骑自行车的是她班上的班长,平时看着不顺眼,让他们去打那学生,付恩进、方某迁和他就先后拿着甩棍去追。因该学生躲到雷某萨斯4S店里去,他们没追到就各自回去了。经照片辨认出犯罪嫌疑人方某迁、付恩进、贾某1。(五)鉴定意见,福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榕公刑技法临字[2017]150、169、170号临床法医学检验鉴定书,分别证实被害人赵某真、胡某1、任某的伤情均属轻微伤。(六)勘验、检查笔录,罗星派出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现场指认笔录和辨认照片,证实经犯罪嫌疑人付恩进、方某迁、贾某1、付某现场指认,以及公安机关勘查,案发现场分别位于马尾区登龙路靠近君竹路处、马尾区青州路南侧靠近建星路附近、马尾区青州路南侧中心广场公交汽车站、马尾区文体路开发区幼儿园路段。上述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且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可以作为本案定案根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恩进为寻求刺激、呈威风,而多次参与同伙无事生非,持械无故殴打5名学生,致3名学生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量刑上,第一、被告人付恩进在犯罪中造成3人轻微伤,应增加相应的刑罚量;第二、被告人付恩进多次随意殴打他人,应增加相应的刑罚量;第三、被告人付恩进归案后如实供述,可减少相应的刑罚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三)、(四)、(五)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付恩进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4日起至2019年5月1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吴瑞峰人民陪审员  翁水香人民陪审员  王家勋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林美娜附:本案适用的有关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javascript:SLC(17010,293)?)第一款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一)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三)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四)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五)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