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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民初第268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环达建筑材料租赁站与麻庆宝、李连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环达建筑材料租赁站,麻庆宝,李连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第26883号原告: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环达建筑材料租赁站,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福州道丽水园*******号。负责人:刁文令,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刁哲辉,男,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环达建筑材料租赁站经理。被告:麻庆宝,男,1986年1月25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天津市蓟州区。其他情况不详。被告:李连,男,1949年6月18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河北省唐山市遵化市。其他情况不详。原告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环达建筑材料租赁站与被告麻庆宝、李连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需向二被告公告送达,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员  常红旭代理审判员  田朝伟人民陪审员  鲁家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腾 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