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81民初23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方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81民初2301号原告:方某,男,198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庆标,安徽正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某,女,1993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方某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方某负担。审判员 吴 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吴金峰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