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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6民初27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刘强与王聚存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强,王聚存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6民初2784号原告:刘强,男,1984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被告:王聚存,男,成年,住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强诉被告王聚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强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强负担。审判员  陈浩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吕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