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02执7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驿城支行与被执行人赵权威、胡伟、冯冬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驿城支行,赵权威,胡伟,冯冬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02执76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驿城支行。住所地驻马店市乐山路北段**号。负责人陈世宏,该行行长。被执行人赵权威,男,汉族,1967年12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水屯镇雷寨村小和庄**号。被执行人胡伟,男,汉族,1976年2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水屯镇田庄村王化寺**号。被执行人冯冬冬,男,汉族,1988年10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水屯镇汉世桥村汉世桥***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驿城支行与被执行人赵权威、胡伟、冯冬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2月09日立案执行。依据(2016)豫1702民初4563号民事调解书被告赵权威同意于2016年9月30日前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驿城支行借款本金47998.1元及利息(利息按双方合同的约定),被告胡伟及冯冬冬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银行存款,无房产,无车辆,无土地使用权,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现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执行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1702民初456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张建军审判员 职静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申海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