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803执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鲜松与龚华伟、龚复学刑事附带民事一审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鲜松,龚华伟,龚复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803执175号申请执行人:鲜松,男,生于1994年1月20日,汉族,户籍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委托代理人:邓瑾懿,四川同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龚华伟,男,1979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三台县。被执行人:龚复学,男,1951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三台县。本院在执行鲜松与龚华伟、龚复学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宝东审判员 郑 飞审判员 黄立勋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袁敬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