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04民初10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余建华与余建荣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04民初1049号原告:余建华,男,195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志忠(系原告余建华儿子),住所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告:余建荣,男,1956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原告余建华因与被告余建荣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原告余建华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余建华自愿申请撤回对余建荣的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余建华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余建华负担。审 判 长 刘 珊审 判 员 黄元招人民陪审员 杨靖靖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郑雪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