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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7民初6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原告黎忠华诉被告成都麦迪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陈奇志、王明华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忠华,成都麦迪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陈奇志,王明华

案由

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7民初6331号原告:黎忠华,男,1948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被告:成都麦迪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黎忠华,执行董事。第三人:陈奇志,女,1955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双流县华阳镇滨河路三段*号**栋*单元*号。第三人:王明华,男,1953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双清中路**号*栋*单元**号。原告黎忠华诉被告成都麦迪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陈奇志、王明华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原告黎忠华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黎忠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黎忠华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黎忠华负担。审判员  彭怡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唐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