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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2执恢16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直门支行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直门支行,于本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2执恢1606号申请执行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直门支行,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冠英园西区31号楼。负责人陈雅娟,行长。被执行人于本旗,男,1963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宣武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西民初字第11220号民事判决,已向被执行人于本旗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于本旗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于本旗已履行完毕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以及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于本旗(居民身份证号码:×××)名下车牌号为×××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凌翥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邱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