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2民初字第5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陕西助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黄凤娇物业服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助邦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黄凤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2民初字第5216号原告:陕西助邦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公园南路付10号。法定代表人:周文龙,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光林,男,1952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该单位员工,住西安市。被告:黄凤娇,女,1961年1月31日出生,住西安市新城区。原告陕西助邦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黄凤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原告陕西助邦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准许原告陕西助邦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92元,减半收取796元,由原告陕西助邦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侯娟二0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张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