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9民初4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彭文淑与重庆港拓实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文淑,重庆港拓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19民初4146号原告彭文淑,女,1973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大足县。委托代理人夏卿,系重庆华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港拓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西城街道安平居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9086316507E。法定代表人蒋圣,该执行董事。原告彭文淑与被告重庆港拓实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宝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夏卿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重庆港拓实业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聚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彭文淑诉称,原告系被告重庆港拓实业有限公司辞退的员工,2016年4月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工资结算单一张,结算单上载明下欠工资21000元,并承诺2016年7月4日结清。现在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被告立即支付原告21000元。被告重庆港拓实业有限公司辩称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法庭提交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系被告公司员工,被告于2016年4月8日与于原告结算工资,并出具了《工资结算单》,结算单载明:“重庆港拓实业有限公司所欠员工彭文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未付工资(2015年10月至2016年3月)共计2.1万元人民币(大写:贰万壹仟元整),重庆港拓实业有限公司承诺于2016年7月4日内全部结清。”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工资结算单》等证据在案佐证,也经庭审依法质证核实,具有证明效力。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系被告公司员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工资结算单》,工资结算单载明的工资数额是21000元,被告应当按照承诺向原告支付下欠工资。故原告主张被告立即支付21000元的工资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重庆港拓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彭文淑支付工资21000元。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重庆港拓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费10元。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判员 杨宝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李新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