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302执19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李刚、项迈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刚,项迈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02执19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刚,男,1975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被执行人:项迈佳,男,1965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关于申请执行人李刚与被执行人项迈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作出的(2016)浙0302民初93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1月0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200000元及债务利息,诉讼费7800元,执行费144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1月11日向被执行人项迈佳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令、执行裁定书、限制高消费令。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明:被执行人在温州各大银行无存款余额、在温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系统无车辆登记信息、在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无投资登记信息。被执行人项迈佳名下坐落于温州市瓯海区娄桥镇东风村花园路3号(所有权证号:097490,建筑面积:254.47平方米)的房产已由本院依法查封(查封有效期至2020年1月12日),因该套房产现已拆迁,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项迈佳名下坐落于温州市瓯海区娄桥镇东风村花园路【所有权证号:097489,建筑面积:309.16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证号:温集用(2002)第3-1233号】的房地产已由本院依法查封(查封有效期至2020年1月12日),但该房地产已被兴农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设置抵押,最高额抵押债权50万元,经估算其价值已不足以清偿抵押债权,于本案属无益处置财产。被执行人项迈佳名下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新城大道水景苑1幢604室(所有权证号:478854,建筑面积:176.03平方米)的房地产已由本院已由本院依法查封(查封有效期至2018年7月14日),但该房地产已被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瓯海支行设置抵押,最高额抵押债权472万元,经估算其价值已不足以清偿抵押债权,于本案属无益处置财产。被执行人项迈佳和案外人汪雪静共有的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江滨中路江湾锦苑4幢204室【所有权证号:512800、512801,建筑面积:189.62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证号:温国用(2005)第1-34836号】的房地产已由本院依法查封(查封有效期至2020年1年24日),但该房地产已被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设置抵押,最高额抵押债权430万元,经估算其价值已不足以清偿抵押债权,于本案属无益处置财产。被执行人项迈佳与案外人项金流共有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洪殿南路凯润花园10幢1005室(所有权证号:21587、454435,建筑面积:111.13平方米)的房地产已由本院依法查封(查封有效期至2020年1月10日),但该房地产因和案外人共有且共有份额无法确定,于本案属无益处置财产。被执行人项迈佳名下坐落于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园区滨海二道944号瑞丰锦园11幢803室【所有权证号:031179,建筑面积:129.76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证号:温国用(2014)第5-360143号,土地使用权面积:64.7平方米】的房地产已由本院依法查封(查封有效期至2020年1月10日),但该房地产已被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城东支行设置抵押,最高额抵押债权44万元,经估算其价值已不足以清偿抵押债权,于本案属无益处置财产。上述所有被本院查封的财产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必须在查封有效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导致不利法律后果,要自行承担。因被执行人项迈佳逾期未申报财产且拒不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依法作出拘留决定,并对其采取协控措施,2017年4月14日将被执行人项迈佳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寄送执行失信决定书。随后,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并向其告知了本案执行状况、财产查询结果,并向其了解被执行人相关财产线索。鉴此,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状况无异议,并书面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申请执行人亦逾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故本案未能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没有异议,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0302执19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潘奇特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 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