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02财保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菏泽天华混凝土有限公司、菏泽市兰溪华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菏泽天华混凝土有限公司,菏泽市兰溪华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02财保46号申请人:菏泽天华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牡丹区松花江路以南青龙路以西。法定代表人:李修京,执行董事。被申请人:菏泽市兰溪华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牡丹区青年路北段路东。法定代表人:徐建华,董事长。申请人菏泽天华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菏泽市兰溪华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前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在牡丹区金都华府小区A地块二期工程在建商品房27套,提交了申请查封的房产房号清单,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菏泽天华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菏泽市兰溪华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牡丹区金都华府小区A地块二期工程在建商品房27套,房产号码为7号楼7-01009、7-01010、7-01011、7-01012、7-01013、7-01014;10号楼10-01005;16号楼16-01002、16-01003、16-01004、16-01005、16-01006、16-01007、16-01009、16-01010、16-01011、16-01012、16-01014、16-01015、16-01016;20号楼20-01004、20-01005、20-01006、20-01007、20-01009、20-01010、20-01011。查封期限为三年。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燕翔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 杨 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