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22执34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邱领才申请执行贾昕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领才,贾昕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22执34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邱领才,男,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贾昕宗,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中太镇。申请执行人邱领才依据本院2016年9月21日作出的(2015)三民初字第348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贾昕宗偿还借款800000元及垫支诉讼费7125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据(2015)三民初字第348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申请执行人邱领才债权金额800000元,现已执行到位金额0元,未执行金额800000元。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贾昕宗有可供执行财产,且已经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奕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蒋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