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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21民初8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原告周小银诉被告韦寿林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小银,韦寿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21民初841号原告周小银,女,196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县福临镇金坑桥村棉花坡组**号,身份证号码:4301211965********。被告韦寿林,女,1964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县福临镇金坑桥村宝金塘组**号,身份证号码:4301211964********。原告周小银诉被告韦寿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周小银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小银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小银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小银负担。审 判 长 陈 庆 华人民陪审员 缪 佳 民人民陪审员 彭 松 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法官 助理 李   炯书 记 员 李炯(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