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4民初60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长沙市山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邓平、湖南省西湖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市山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邓平,湖南省西湖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4民初6022号原告长沙市山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湖南钢材大市场3-01#1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355490508XL。法定代表人刘玉梅,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大宏,湖南理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平,男,1964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武冈市。被告湖南省西湖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银双路2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184088173J。法定代表人肖肯登。担保人刘柱山,男,1965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宝东社区机械厂宿舍2栋1单元601号,公民身份号码:430502196508041530。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市山峰���属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邓平、湖南省西湖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邓平、湖南省西湖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90000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并由担保人刘柱山提供其名下位于钢材大市场9#9栋305(长房权证天心字第××号)的房产作为担保财产。本院认为,原告长沙市山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邓平、湖南省西湖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上的存款690000元,若账上余额不足,则存入不限,取款冻结,直至冻足上述款项后余额方可支取。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被告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二、查封担保人刘柱山名���位于钢材大市场9#9栋305(长房权证天心字第××号)的房产。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婧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苏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