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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82执6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裴龙翔与郭立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裴龙翔,郭立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782执633号申请人裴龙翔,男,1976年2月11日,汉族,住辉县市被执行人郭立科,男,1965年10月18日,汉族,住辉县市裴龙翔申请执行郭立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裴龙翔依据生效的本院(2016)豫0782民初426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23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郭立科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给付申请人裴龙翔借款136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000元,执行费1970元。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经本院多次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郭立科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该案暂无法执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0782民初426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月军代理审判员  吕春新代理审判员  武志方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冯保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