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32民初39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陈某、杨延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杨延均,李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32民初3992号申请人:陈某。法定代表人:陈昌云,男,1966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梁山县。被申请人:杨延均,男,1987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汝阳县。被申请人:李某。申请人陈某与被申请人杨延均、李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陈某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杨延均驾驶的豫C×××××号小型客车一辆予以查封;请求对被申请人李某驾驶的无牌二轮摩托车一辆予以查封。申请人陈某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13630063900273853839)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陈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杨延均驾驶的豫C×××××号小型客车一辆。二、查封被申请人李某驾驶的无牌二轮摩托车一辆。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冯冬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郑 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