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124民初6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乐山市万事兴物业有限公司与张勤、许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井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山市万事兴物业有限公司,张勤,许燕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124民初689号原告:乐山市万事兴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乐山市中心城区泌水院。法定代表人:雷定康,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杰,女,该公司员工。被告:张勤,男,1985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井研县。被告:许燕,女,1986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井研县。原告乐山市万事兴物业有限公司与张勤、许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原告乐山市万事兴物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乐山市万事兴物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乐山市万事兴物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乐山市万事兴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 兵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雷婷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