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82民初55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江苏固德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与谢久龙、佛山市嘉之坚五金有限公司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姓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固德建筑机械有限公司,谢久龙,佛山市嘉之坚五金有限公司
案由
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姓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82民初550号之二原告:江苏固德建筑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588437149U,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常青路188号。法定代表人:徐贝,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俐,江苏涤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久龙,男,1988年10月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如皋市。被告:佛山市嘉之坚五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4UJKDF55,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九龙小商品批发城A6座110号铺。法定代表人:谢久龙,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以上两名被告共同委托):顾建霞,江苏金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固德建筑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谢久龙、佛山市嘉之坚五金有限公司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姓名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固德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谢久龙、佛山市嘉之坚五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固德建筑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固德建筑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谢久龙、佛山市嘉之坚五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江苏固德建筑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许 雁人民陪审员 杜苏生人民陪审员 黄 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张荔荔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