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4民初46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吉林省文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潘昊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省文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潘昊然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4民初4673号原告:吉林省文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新发路1169号。法定代表人:姚志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万莉,吉林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昊然,男,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原告吉林省文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潘昊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吉林省文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吉林省文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潘昊然通过诉前调解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并给付,原告吉林省文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省文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吉林省文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闫 欣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孙吉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