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322执4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执行人建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八家信用社与被执行人刘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建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八家信用社,刘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322执420号申请执行人:建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八家信用社。法定代表人:岳振军。被执行人:刘宝。关于申请执行人建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八家信用社与被执行人刘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建黑民初字第32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02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经审查于同日立案执行。此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2017)辽1322执42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吴国强执行员 王东辉执行员 陈小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李 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