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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9民初14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献县鼎盛建材租赁站与重庆瑞能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献县鼎盛建材租赁站,重庆瑞能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9民初1407号原告:献县鼎盛建材租赁站,住所地河北省献县。经营者:孙福永,男,1960年5月生,汉族,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献县。被告:重庆瑞能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原:重庆瑞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法定代表人:郭小民,职务:经理。献县鼎盛建材租赁站与重庆瑞能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献县鼎盛建材租赁站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献县鼎盛建材租赁站撤诉。案件受理费14569元,减半收取计7284.5元,由献县鼎盛建材租赁站负担。审判长  张冬梅审判员  尹洪利审判员  闫丽钗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张建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