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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4民初60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田国盈与李跃军、张艳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国盈,李跃军,张艳民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4民初6059号原告:田国盈,男,1952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长葛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凌辉,河南郑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跃军,男,1982年6月2日出生,住扶沟县。被告:张艳民,男,住新郑市。原告田国盈与被告李跃军、张艳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田国盈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国盈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田国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田国盈��担。审判员  刘沛佩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付焕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