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881行初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周素香与钟祥市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素香,钟祥市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7)鄂0881行初14号原告周素香,女,1957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钟祥市,委托代理人艾小艳,女,1985年1月26日出生,住钟祥市,系周素香女儿。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钟祥市公安局,住所地:钟祥市郢中街道办事处韩家街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20831011418891G。法定代表人苏昌华,局长。出庭负责人王锟,钟祥市公安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许春山,钟祥市公安局冷水派出所所长。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徐余果,钟祥市公安局法制大队民警。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原告周素香不服钟祥市公安局钟公(冷水)处罚决定(2017)38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7年5月3日起诉到本院。本院立案后,于2017年6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周素香及其委托代理人艾小艳,被告钟祥市公安局行政机关负责人王锟,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许春山、徐余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钟祥市公安局于2017年3月12日以周素香在全国“两会”召开期间非法到北京上访,在北京市天安门广场前门被查获为由,作出了钟公(冷水)处罚决定(2017)38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周素香实施了行政拘留十日的治安行政处罚。原告周素香诉称,原告系钟祥市冷水镇孔艾村村民,自2012年以来,该村部分村民举报该村村干部贪腐犯罪行为。钟祥市冷水镇纪委在查处干部部分贪腐问题后,没有彻查问题,并不按规定严格处理,仅让他们辞职了事。2014年后,孔艾村部分党员干部开始多次向国家及省、荆门市相关机关举报上告,但仍未结果。2017年3月11原告周素香及同村村民孔凡山受孔艾村部分党员干部推举赴北京上访,要求彻查孔艾村干部贪腐问题,依法追究其责任。到北京后被钟祥市公安局带回钟祥,以寻衅滋事的罪名将原告行政拘留十日。钟祥市公安局作出的处罚决定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并且违反属地管辖规定没有履行告知程序,程序违法,处罚决定无效。为此,特诉至法院。1、请求确认被告对原告作出的钟公(冷水)处罚决定(2017)38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撤销钟祥市公安局作出的钟公(冷水)处罚决定(2017)38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要求钟祥市公安局在钟祥旅游电视台赔礼道歉。2、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4000元,误工费4000元,拘留时间的生活费440元。3、钟祥市公安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赔偿违法拘留原告10日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赔偿金2423元。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周素香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一:周素香身份证、委托书、艾小艳身份证、户口薄。证明原告及委托代理人主体资格。证据二:钟祥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受案登记表、钟祥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询问笔录、行政拘留回执单。证明钟祥市公安局对原告实施行政拘留十日处罚;钟祥市公安局受案登记表无移送单位、移送人,该案不属于钟祥公安局管辖;证明钟祥市公安局同一天立案、询问、告知、决定拘留、执行关押,程序违法。证据三:《国务院信访条例》、《关于公安机关处置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证明钟祥市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对周素香以寻衅滋事给予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是错误的,钟祥市公安局无管辖权。证据四:孔艾村参加走访人员证明。证明孔艾村二组村民走访人员是自愿上访的,不是周素香邀约的。证据五:北京照片。证明周素香到北京天安门是游玩,不是到天安门上访。证据六:4名被打村民受伤鉴定书。证明孔艾村二组村民坚持要按山林承包合同约定收回违约合同遭到承包人殴打致伤的事实。证据七:举报信、控告信。证明周素香信访走访实名检举孔艾村贪污腐败内容,目的是反腐败,不是为了个人利益。证据八:冷水镇、钟祥市、湖北省纪委信访局回复。证明周素香是逐级走访,不是非法上访。证据九:邮政特快专递。证明周素香向荆门市纪委、检察院、湖北省纪委、检察院举报控告孔艾村、冷水镇干部违法违纪的事实。证据十:钟祥市纪检监察机关署实名举报反馈回告单、艾家园证明。证明周素香2015年2月到钟祥举报事实。证明艾家园伪造周素香签字。证据十一:马翠兰、周素香被打伤在冷水卫生院住院医治交款凭证、马翠兰证明。证明马翠兰、周素香到北京走访被冷水镇、孔艾村干部和北京黑保安打伤住院治疗的事实。证据十二:国家赔偿标准。证明赔偿计算标准。证据十三:差旅费单据。证明周素香为反腐开支费用。证据十四:国内特快专递。证明周素香在举证期内增加诉讼请求。证据十五:国办关于加强和规范各地政府驻北京办事机构管理意见。证明钟祥市驻北京群众工作办公室是违法的。本院认为,原告所举证据一、二、三,被告对其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上述证据均与本案相关联,为有效证据。原告所举证据四、五、六与本案无关,为无效证据。证据七、八、九反映原告上访情况与本案有关联,为有效证据。证据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均与本案事实无关,为无效证据。被告钟祥市公安局辩称,被告钟祥市公安局对原告周素香寻衅滋事的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得当,处罚程序合法,处罚适当,原告周素香的诉讼理由不能成立。1、案件管辖无误。公安部新修订的《关于公安机关处置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适用法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13)25号),明确规定:由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2、原告周素香寻衅滋事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2013年以来,周素香以村干部违法违纪为由,先后13次到北京上访,甚至到中南海非访,造成恶劣影响。2017年3月两会期间,周素香、孔凡山到北京天安门周边非法上访,被北京公安局民警发现后查获,后被钟祥政府工作人员送回钟祥。周素香明知天安门周边等地区为非信访接待区域,且在被劝返后仍然坚持到上述地区从事非正常上访活动,被北京民警查获。另,钟祥市北京群众工作办公室也在工作说明中证明周素香自2014年以来,连续多次到北京上访,并且周素香反映的问题,相关部门已经作出处理,其上访行为并不是为了解决问题,而是通过到天安门周边地区上访制造影响。周素香多次到北京上访被公安机关发现并接送回钟祥,这种行为既浪费了公共资源,又损害了地方形象,已构成寻衅滋事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周素香等人的陈述,证人证言,钟祥市北京群众工作办公室的工作说明等证据予以证明。3、被告对原告周素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所做出的行政处罚行为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得当。周素香提出行政处罚未履行告知,事实是被告在履行告知程序时,原告拒绝在告知笔录上签字。告知过程有执法办案民警现场视频资料证明。我局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对周素香行政处罚合理、合法。被告钟祥市公安局为支持自己的行政行为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一:受案登记表。证明案件的来源。证据二: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处罚结果。证据三:行政拘留回执。证明执行拘留。证据四: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证明对原告已经进行处罚告知。证据五:周素香询问笔录。证明周素香的违法事实。证据六:孔凡山询问笔录。证明周素香违法事实。证据七:龚宗财询问笔录。证明周素香违法事实。证据八:刘进询问笔录。证明周素香违法事实。证据九:梅大胜询问笔录。证明周素香违法事实。证据十:冷水派出所的证明一份。证明民警调查取证中周素香的丈夫和女儿不愿意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取证。证据十一:钟祥市北京群众工作办公室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周素香缠访的事实。证据十二:郑巍、黄贻斌出具的情况说明各一份。证明周素香违法事实。证据十三:冷水派出所出具的制作说明一份。证明周素香违法事实及处罚告知。证据十四:户籍证明一份。证明违法人员身份。证据十五:视听资料录音录像光盘一张。证明行政处罚告知的整个过程。证据十六:资料二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信访条例)。证明钟祥市公安局作出行政处罚的依据。对于被告所举证据一至证据十、证据十二,原告均认为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为不合法证据。本院认为,被告所举上述证据均具有真实性,与本案相关联,且来源合法,应认定为有效证据。对证人证言中证人主观判断证言不予认定。原告认为证据十一的出证单位“钟祥市北京群众工作办公室”系不合法单位,没有依据,不予采信,该证据为有效证据。被告证据十三与证据十五相互印证,证明了被告处罚告知情况,应予认定其效力。被告所举证据十四、十六,原告没有异议,为有效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周素香系钟祥市冷水镇孔艾村村民,自2012年以来,该村部分村民多次向上级相关部门举报该村村干部贪腐犯罪行为。周素香自2013年始参与投诉上访。2012年4月25日,湖北省信访局曾批转钟祥市信访局接待处理,钟祥市信访局于次日交办冷水镇政府。2014年9月冷水镇纪委经调查后作出了对有关人员的处理决定。周素香认为冷水镇纪委没有彻查问题,未按规定严格处理,自2013年至今,多次赴北京上访。2017年2月26日,周素香等人以“孔艾村”的名义向荆门市纪委、荆门市检察院、湖北省纪委、湖北省检察院相关领导投信控告。2017年3月11日,原告周素香及同村村民孔凡山再次赴北京上访,到北京天安门广场前门被当地公安机关截获,并告知地方相关部门。2017年3月12日,钟祥市公安局将原告带回钟祥后,以周素香寻衅滋事的违法行为将其行政拘留十日。原告不服,遂诉至本院。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的规定,钟祥市公安局具有本行政区域内行使治安管理工作的法定职责。信访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但信访人在行使信访权利时应当遵从相关法律规定,不得滥用权利,侵害他人或公共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是上一级机关提出”。第十八条规定“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原告周素香所在村的部分村民自2012年以来,举报村干部贪腐,冷水镇纪委已作出调查处理。周素香对冷水镇纪委处理结果不服,应按规定逐级提出,但周素香违反信访事项逐级提出的规定,先后多次赴京上访。特别是2017年3月11日,周素香在全国“两会”召开期间再次赴京上访。周素香虽然在本次赴京上访前向荆门市及湖北省相关部门投递控告信,但其投信时间是2017年2月26日,并且是对荆门市、湖北省两级同时投递,未及受理及答复即赴京上访,意图规避“信访事项逐级提出”的规定。并且未按规定到相关接待场所,而是到天安门广场。周素香赴京上访行为明显已经背离了“解决问题”意图,而是发泄情绪、制造事端。周素香违反规定赴京上访,扰乱了首都“两会”期间的社会管理秩序,也给地方维稳工作带来了滋扰。其行为已经构成了寻衅滋事的违法行为。钟祥市公安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正确。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条“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钟祥市公安局依照此规定对原告周素香违法行为进行管辖符合规定。钟祥市公安局在办理周素香治安处罚案件中,依法进行了询问、处罚告知并有相应的视频资料在案佐证,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第十六条、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周素香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周素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俊林人民陪审员  高本清人民陪审员  刘 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孙经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