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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01民终15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海口市博爱汽车配件厂与欧阳丽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海口市博爱汽车配件厂,欧阳丽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琼01民终154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审反诉原告):海口市博爱汽车配件厂。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文联路**号。注册号:460XXXXXXXX460XXXXXXXX8736。法定代表人:陈大雄,厂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琛巍,海南嘉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原审反诉被告):欧阳丽,女,1968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住海南省海口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彩强,海南万理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海口市博爱汽车配件厂因与被上诉人欧阳丽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2016)琼0108民初11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7年7月27日以与被上诉人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海口市博爱汽车配件厂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9395元,减半收取4697.5元,由上诉人海口市博爱汽车配件厂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lvjutvr53y2s9rwyje审判长  符玉梅审判员  李玉民审判员  傅 萍书记员  韩青妮审核、撰稿:符玉梅校对:韩青妮印刷:何宗谦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8月1日印制(共印12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