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04行审1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温州市瓯海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张明进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温州市瓯海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张明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0304行审1156号申请执行人温州市瓯海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温州市瓯海区娄桥街道洲洋路2号新区府办公区2号楼八楼,组织机构代码00252796-5。法定代表人陈宏,局长。委托代理人贾真雨、南晓芹,温州市瓯海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张明进,男,1970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家住浙江省瑞安市。申请执行人温州市瓯海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温瓯安监管罚[2016]52号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被执行人张明进履行缴纳罚款一案,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进行了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温州市瓯海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2016年12月29日作出温瓯安监管罚[2016]52号行政处罚决定,处罚决定对被执行人张明进处以罚款10万元,并于同日送达。2017年2月13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催告书。被执行人张明进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催告书送达后十日内又未缴纳罚款。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未发现涉案行政决定有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温州市瓯海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2016年12月29日作出温瓯安监管罚[2016]52号行政处罚决定(罚款金额为1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李瑞加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代书记员 高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