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23民初9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青冈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与杨银才、黑龙江省万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冈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冈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黑龙江省万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银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23民初977号原告:青冈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法定代表人:梁寒冰,职务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兴,该营业部主任。被告:黑龙江省万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白伟轩,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刚,男,1959年12月28日生,汉族,该公司经理。被告杨银才,男,1992年4月15日生,汉族,个体,现住青冈县瑞景国际志德园*号楼*单元***室,身份证号×××。原告青冈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与被告黑龙江省万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银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青冈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青冈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与被告黑龙江省万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银才达成和解协议,且已给付完毕。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青冈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撤诉。案件受理费4044元,减半收取计2022元,由青冈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负担。审判员 安宏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李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