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刑终3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陈志强危险驾驶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志强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刑终386号公诉机关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志强,男,1990年2月3日出生于福建省莆田市,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莆田市秀屿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9日被取保候审。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审理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志强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17年6月29日作出(2017)闽0305刑初209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陈志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7年1月2日2时许,被告人陈志强酒后沿莆田市秀屿区月塘镇坂尾村村道驾驶闽B×××××小型普通客车,同日3时许被莆田市公安局月塘派出所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陈志强血样中乙醇浓度为288.36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2017年1月12日,被告人陈志强自动到莆田市公安局月塘派出所投案。另查明,莆田市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接受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检察院委托,对被告人陈志强进行审前社会调查,并出具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报告,认为被告人陈志强符合社区矫正条件。上述事实,有证人陈某、张某、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作出的现场调查记录、被告人陈志强指认醉酒驾驶车辆照片、抽血血管照片、机动车驾驶人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笔录及酒精呼气检测照片、酒安5000酒精检测报告、酒精测试仪照片、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抽血现场照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提取的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报告,福建恒信司法鉴定所作出的乙醇含量司法检验报告书及说明等证据证实,且被告人陈志强在原审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陈志强向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预缴罚金人民币3000元候判。原判认为,被告人陈志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中乙醇浓度达288.36mg/100ml,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陈志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依法从重处罚;其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能预缴罚金,在量刑时一并考虑。被告人陈志强所在户籍地司法局虽同意对被告人适用社区矫正,但被告人血液中酒精浓度高达288.36mg/100ml,且驾驶小型普通客车,不予适用非监禁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第(二)项之规定,作出判决:被告人陈志强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纳)。原审被告人陈志强上诉称,一审判决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撤销原审判决,改判对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陈志强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能相互印证,均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陈志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原判综合考虑陈志强的犯罪性质、情节、后果及悔罪表现,对其量刑并无不当。故上诉人请求二审改判对其适用缓刑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吴金荣审判员 戴丽培审判员 王长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陈亚琴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审的判决、裁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都是终审的判决、裁定。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