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4执3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与被执行人袁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袁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4执397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被执行人袁某某,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与被执行人袁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依据已经生效的(2017)陕0424民初805号民事调解书,请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2500元。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袁某某全额给付了上述款项,本案已经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424民初80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靖莉二0一七年八年三日书记员 何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