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504民初40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4-11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溪市分公司与张贵军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本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溪市分公司,张贵军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辽0504民初4046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溪市分公司,住所地本溪市明山区解放北路46号。负责人:刘德玉,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该分公司员工。被告:张贵军,男,1970年4月30日出生,汉族,其他不详。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溪市分公司与被告张贵军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2日立案。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溪市分公司于2017年8月3日以无法送达被告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溪市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一百二十元免交。审判长陈蕾人民陪审员丁亚珍人民陪审员刘丹二O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王爽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