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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7民初5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高德云与边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甘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德云,边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627民初574号原告高德云,男,1975年9月9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甘泉县下寺湾镇田家沟村民委员会香林寺村民小组村民,住该村002号。被告边江,男,1983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下寺湾采油厂职工,住甘泉县下寺湾镇。原告高德云与被告边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德云、被告边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德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边江支付原告借款120000元及利息(月利率为2%,从2016年6月1日起至付清为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6月1日,被告边江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高德云借款120000元,月利率为2%,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后经原告高德云多次催要未果,故原告高德云诉至本院。被告边江承认原告高德云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其经济周转困难无力偿还。本院认为,被告边江承认原告高德云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高德云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被告边江向原告高德云借款事实存在,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双方对该笔借款的利率约定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被告边江应当清偿原告高德云借款本金120000元及支付利息。综上所述,对原告高德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边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高德云偿还借款本金120000元及利息(月利率为2%,从2016年6月1日起计算至付清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的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被告边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桂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李 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