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04民初15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吕阳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阳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04民初1595号起诉人:吕阳阳,男,1986年3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4041986********,汉族,户籍登记住址: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周陵街道办事处西石羊庙村***号,现住址同上。2017年6月5日,本院收到吕阳阳的起诉书。起诉人吕阳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张鹏翔偿还所欠原告吕阳阳借款本金捌拾万元(800000元),利息354000元(截止2017年5月9日);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张鹏翔承担。本院审查认为,被告张鹏翔的实际居住地在西安市灞桥区御锦城万锦城3A期1幢3单元31403号,不属本院辖区,本案货币交付地约在西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九条(四项)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原告吕阳阳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育合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石 倩附:法条及其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