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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92执保3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刘小红、王惠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小红,王惠明,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92执保366号申请人:刘小红,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申请人:王惠明,住浙江省龙游县。被申请人: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江北街道甘溪东街5号。法定代表人:应培新,经理。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作出了(2016)鲁1092民初1578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了被申请人名下相应的财产,现申请人申请继续查封。依照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继续查封被申请人相应数额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凤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唐 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