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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91执3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黄茜、王淑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茜,王淑军,郑淑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91执336号申请执行人黄茜,女,1980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高新区。被执行人王淑军,男,1977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高新区。被执行人郑淑琴,女,197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同上。申请执行人黄茜与被执行人王淑军、郑淑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19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鄂三峡民初字第0041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执行人已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此案系重复申请。现申请执行人请求撤回对该案的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鄂0591执33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兰昌国审判员  余建华审判员  张启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尹纪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