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129民初4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四川省川煤矿山装备检测有限公司与沐川县宏图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工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沐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沐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省川煤矿山装备检测有限公司,沐川县宏图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沐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129民初461号原告:四川省川煤矿山装备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普河路458号。法定代表人:邬自然,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张万成,四川法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沐川县宏图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沐川县黄丹镇罗岩村三组。法定代表人:杜强,执行董事。原告四川省川煤矿山装备检测有限公司与被告沐川县宏图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工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四川省川煤矿山装备检测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四川省川煤矿山装备检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784元,减半收取计1392元,由原告四川省川煤矿山装备检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舒晓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熊 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