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5民初23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姚建良与顾燕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建良,顾燕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5民初2372号原告:姚建良。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文舟,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项潇,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顾燕玉。原告姚建良与被告顾燕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顾燕玉无法通过直接、邮寄或其他方式送达,需公告送达。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赵延丽人民陪审员 黄梅珍人民陪审员 杨金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赵 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