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02行初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李可旺与福清市音西街道办事处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可旺,福清市音西街道办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闽0102行初228号原告李可旺,男,1977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委托代理人黄琳,福建泰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清市音西街道办事处,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清荣大道**号。负责人郑锋,主任。委托代理人潘天文,福建联合信实(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可旺不服被告福清市音西街道办事处不履行私有危房改造审查法定职责,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8月2日以拟重新向被告提交申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属于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利,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可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谢立红人民陪审员 史锦红人民陪审员 陈立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林丽芳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