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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23民初17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原告湖南永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谢国某、李细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撤诉裁定书

法院

永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永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谢国某,李细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23民初1763号原告:湖南永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永兴县便江镇人民路92号。法定代表人:李平,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清华,女,系湖南永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被告:谢国某,男,汉族。被告:李细某,女,汉族。原告湖南永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谢国某、李细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原告湖南永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日以被告谢国某、李细某已偿还借款本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永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愿的表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永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湖南永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罗利桃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李巧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