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213民初28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蔡进与陆辛斌、王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进,陆辛斌,王平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13民初2860号原告蔡进,男,1986年9月5日出生,住大连金州新区。被告陆辛斌,男,1965年11月16日出生,住大连金州新区。被告王平,女,1982年9月6日出生,住大连市旅顺口区。原告蔡进诉被告陆辛斌、王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蔡进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经法院调解,被告给原告3500元赔偿款,原告不再追究其他法律责任,双方权利义务终结,原告蔡进申请撤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蔡进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返还给原告蔡进50元。审判长 黄 伟审判员 张 健审判员 苗永福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亚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