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0105刑初15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陈皓韵、王美娜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皓韵,王美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5刑初1519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皓韵,男,1989年6月1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3月2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被告人王美娜,女,199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3月2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辩护人侯宪伟,北京市静观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公诉刑诉〔2017〕15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皓韵、王美娜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皓韵伙同王美娜于2017年3月22日13时许,在北京市朝阳区东八里庄,以人民币1200元的价格向郑某某出售大麻叶3.36克,后民警在×公司王美娜工位处起获大麻叶3.14克,经检验均含有大麻酚、大麻二酚、四氢大麻酚。被告人陈皓韵、王美娜于当日被民警抓获归案,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涉案毒品已收缴。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陈皓韵、王美娜所犯贩卖毒品罪均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九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陈皓韵、被告人王美娜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指控事实、罪名、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二被告人已签字具结。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且量刑建议适当。鉴于被告人陈皓韵、王美娜均能如实供述罪行且王美娜有立功表现,故依法分别予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王美娜的辩护人所提相关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在案的物品一并处理。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皓韵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2日起至2017年10月2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以内缴纳)。二、被告人王美娜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2日起至2017年9月2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以内缴纳)。三、在案的苹果牌移动电话机二部、茶叶罐一个,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李加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齐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